简而言之,先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