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薪资是不可以同时领取的,法律上规章,女职工在哺乳期或孕期的薪资是由社保局来发放的,一般是社保局将生育津贴打到公司的账上,由公司发放,不足正常薪资的由公司不足,高于正常薪资的公司不得克扣。
产假薪资,严格地说是计划时代的称谓,那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薪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社保机构按规章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薪资及福利待遇。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薪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薪资”。
这点,可以从很多地方法规和政策有哪些的表述中找到很多印证。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16条规章,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章享受产假的,或按照国家规章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薪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再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条中明确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薪资”。
既然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资,只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薪资不可同时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