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判给谁使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照双方的实际需要,同时应按整套商品房的市价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劳动所得的收入”对于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赠与的实物等福利及八小时以外的劳动收入,当然也包括单位为职工购房所给的补贴。
因此,处理离婚时,仅对夫妻购买商品房的优惠价进行分割,不认定差额补贴部分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