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2、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3、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如同样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4、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建筑工程承包人如果需要去行驶优先受偿权的话,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处理,避免行驶优先受偿权上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