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签订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确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_x000D_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