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合一具体指按一表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照四号的模式。
四证合一将原来营业执照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税务登记申请表、刻章许可申请表四个申请表合并成为一份四证联合申请表,商事主体申请人只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准备一套申请材料,无需分别准备四套申请材料。
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一套四证联合申请材料递交到商事登记部门其中超过90%的申请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无需四个部门分别受理。
商事登记部门审核四证联合申请材料。经商事主体登记部门审核后,视为同时经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无需四部门分别审核。
根据协商一致的系统集成方案,四证相关部门对各自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开发应用接口,由代码登记部门负责信息系统总集成,实现相关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进而实现相关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合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