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对拆迁安置房的共同所有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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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被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或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只登记一方名字的房子,离婚时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款项,缺乏证据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贷款未还清,争议在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为避免争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应在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名字。
一、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安置房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安置房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只登记一方名字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
1、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2、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后拆迁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只登记一方名字的房子,在离婚时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出资,法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写上双方名字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是确保相互尊重、信任、避免争议的重要法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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