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低保的慢病病种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糖尿病且有合并症;
2、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
3、脑卒中后遗症;
4、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
5、股骨头坏死;
6、癫痫;
7、帕金森病;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10、县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病;
11、县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耐多药性结核病;
12、心脏支架;
13、风湿性心脏病;
14、以及民政部门与卫生医疗部门沟通认定应纳入慢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慢性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于患慢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县新农合部门或医保部门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县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对于患慢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病的,需提供新农合或医保医药费报销单,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对于患慢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慢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慢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