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血压参保人员,在特定医院门诊或药店购买高血压病相关药物时,可以享受住院的待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一般在60%-80%之间。
不同地区起付标准和年度报销额度有所不同,一般地区上限在每年3000元左右,具体报销额度需询问当地医保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