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2、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3、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4、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办理商品房买卖无效合同有哪些问题
注意事项:
1、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3、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4、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
5、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
6、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实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实中无效的情形有: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等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有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常见的违约情形如下:
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一)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二)实际违约
1、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
2、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三)不适当履行
1、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2、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涉及到房产买卖的问题双方不能仅靠口头协定,必须要签署一份详细且内容明确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之前双方都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逐一的确认,保证都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需要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和修改,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见的购房陷阱:
物业管理费有拖欠。有些售房者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方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方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房屋手续不齐全。
房屋在出租中。如果买方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方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