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搬迁到新的地址,如果这个新的地址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那么劳动者应当到该新厂址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新地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厂址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工厂搬迁,如果搬迁后的新厂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那么这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厂址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因工厂搬迁到新的地址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