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七种情形
从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来看,该程序天然排除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被告人:
(1)排除适用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为他们无法做出认罪认罚及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真实、完全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排除适用于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无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也为了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利。
(4)排除适用于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因为该类案件速裁的话,难以回应公众的关注和知情权诉求。
(5)排除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因为存在异议,就意味着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存在争议、被告人也不可能认罪认罚。
(6)排除适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7)排除适用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同样因案件存在较大争议。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是什么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是必须要通过自愿的方式来签订认罪认罚的协议书,派出所签认罪认罚书有效,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