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对广大群众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石家庄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陈明对修订后《条例》的几大变化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保障住宅热用户室温全天不低于18°C
为提高供热温度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C。修订前对室温的表述为: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C±2°C)要求。
变化二:对室温争议测温要求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完成
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热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事务机构申请复测,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测。
变化三: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采暖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等。
变化四:强化了热用户信息保护,防止热用户信息泄露
《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加了“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热用户的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规定,强化了热用户信息保护,防止热用户信息泄露。
变化五:增加了建立住宅户内供热设施巡检制度
在供热设施巡检、供热单位责任等方面,《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公示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以及“建立住宅户内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每年于采暖期前对住宅热用户户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指导热用户及时维护维修”等规定。
变化六:建立供热单位信用记录
对严重影响供热行为的供热单位,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列入失信名单”,通过“行政执法+信用管理”两个渠道,加强对供热行为的约束,确保供热单位能够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变化七:供暖结束时间由次年3月15日零时调为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
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对供热单位因提前和延长供热时间增加的住宅热用户供热燃料等主要成本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变化八:提高对供热单位处罚力度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时向住宅热用户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供热事务中心总工程师王宏伟介绍,为做好今冬供暖保障工作,市供热系统会督促企业尽快完成供热工程收尾、打压试水工作,预计10月15日完成第一次试水打压,27日完成第二次试水打压,11月1日具备供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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