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自己的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且商品在退化期限内的,可以与在网上与店家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退货,如果对方不退货,告知对方其违法行为,迫使对方履行退货义务。
2、如果消费者买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在退货期限内商家拒不退货的,可以拨打12315举报电话,直接投诉商家。举报之前先保留所有单据,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资料。
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货的理由不合理,且影响二次销售的话,商家是有权利拒绝退货退款的,哪怕是申请平台客服的介入,也是无法进行退货、退款服务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卖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进行退货,或者要求卖家更换、修理。没有国家规定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
第二十五条,卖家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以下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其他与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