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服务期违约金支付及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争议时有发生。不可否认,在违约金、培训费问题上,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员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这些做法均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