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至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为75%;5万元(含)以上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80%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55%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