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医保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报销材料
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有效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证》和IC卡等资料。
报销流程
住院费用在出院时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办审批、登记、核销,参保居民只须交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鞍山医保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他类医院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100元/人次。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按第一次的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再按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个人自负的费用比例:
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其他类医院,分别确定为20%、18%、15%、12%;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10%、7%。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无账户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致。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成年和老年居民分别为7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
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均在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5%和30%,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成年和老年居民为70%、75%、80%;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为75%、80%、8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年度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起付标准减半均为2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报销范围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注:超出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