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如何认定
(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二)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三)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