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18号)第九条规定: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应申领暂住证: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期限: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