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肯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针对某一民事纠纷提起了上诉,然而在法院进行正式判决之前,就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只要在判决之前,双方都是可以随时和姐的,并且和解之后通常都要撤诉,那庭外和解,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就表明和解释生效的具备法律效力的。
当然有。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二、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
所以庭外和解他肯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要做出庭外和解,必须要在法院进行判决之前双方来和解如果法院一旦判决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文书来进行后续的操作相关当然如果庭外和解不可以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达成调解调解之后会根据具体的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签订调解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