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刑事侦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的除外。
4.《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赠与和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6.《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挪用、伪造。
7.《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8.《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9.《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10.继承法第三条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和书籍;
(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