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或者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防止和消除了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监察法追诉的时效《监察法》对追诉时效问题暂无明确规定。追诉时效是刑事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意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条文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专门对追诉时效的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监察法公职人员范围《监察法》规定,监察法公职人员的监察包含六类。分别是::1、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2、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3、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5、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6、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法律依据《监察官法》第六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