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 《入户申请表》; (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省外户籍人口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原 件和复印件)3、结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4、投靠人的本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原件和复 印件) 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结婚或办理居住证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入本 人产权住房提供)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 (原件和复 印件)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佐证材料(入 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