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彭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白色晶体4小包(经鉴定,净重25.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28颗(经鉴定,净重2.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