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