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项目地址要不要填写到街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所以,备注栏项目“地址”只需填写至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即可,这里的县(市、区)也包括自治县、旗、自治旗,无需写到街道、乡镇甚至门牌号。实务中,部分单位和财务人员对备注栏信息要求精确到街道、乡镇甚至门牌号,这是不对的。当然,发票详细备注到街道、门牌号不会影响到发票的效力。
在工作中常见的需要备注地址信息的发票还有:运输服务发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同时,个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中说规定的“打包支出”材料设备发票,备注工程施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