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并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同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主张检查权利,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此外,如果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并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