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书面记录的内容
1、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
2、检查人员的处理情况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事故有哪些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时,书面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