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标准:1、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2、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3、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