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二、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1、连续工龄≤ 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 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 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