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价款属于新要约的变更吗
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就生效,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变更了要约中的价款,属于新的要约。
二、要约的失效规定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