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侵权人是可以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环境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第三人的过错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