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必然会使一部分股东、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就会产生纠纷。比如本次规定,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公司法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但可操作性较低,本次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易于操作,比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分配利润是每一个股东都期望的,但是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困惑。比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每一个股东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公司法层面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由于法律实务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同,出现不统一的问题,本次规定统一思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怎么解决公司变更法人债务问题
如果是公司的债务,不应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导致债务主体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债务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自然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也无关。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仍由其个人承担,公司不因其为法定代表人而提起清偿债务。
公司注销是否要解决员工安置问题
因为公司是在注销前与员工解散劳动合同的,所以公司要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没有安置员工的义务,公司可以自愿承担安置员工的责任,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应该怎么解决公司变更法人债务问题
首先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公司企业等主体,法律上的术语称为法定代表人。其次如果是公司的债务,不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导致债务主体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债务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承担清偿义务,自然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也无关。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仍由其个人承担,公司不因其为法定代表人而提起清偿债务。
公司分立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如何解决
一、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二、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而使折旧减少,从而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足。
股份公司设立形式主要主要有哪些
股份公司设立形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