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比原来的128天增加了30天。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
3、截至2023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新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