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3.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