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村住房的;
4、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一次性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6、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职工与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1)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已承租廉租住房的;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