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
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
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那么对于职工月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究竟应该以21.75天为标准还是以30天为标准进行计算呢?根据标准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计算方式: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以产假期间作为一个整体,保证员工在整个产假期间得到的待遇不低于员工相同期间正常工作情况下得到的收入。因此,以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总收入减去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即为差额部分。
【计算方法二】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即,职工月工资÷30×产假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此计算方式的意义在于,保证员工产假期间的每一天都获得差额的补足。因此,先计算出差额部分,然后把差额部分按照产假天数,对产假期间的每一天进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