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1、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2、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3、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4、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二、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1)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2)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
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上文的内容就是小编对“非法经营的同类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高利贷本身不是违法行为,但如果发放高利贷情节严重,是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援助,欢迎来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