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在刑法未做修改、未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民间放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关于集资类案件刑名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中认为:“在立法层面,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且以高利贷为经营职业的行为,考虑是否规定单独的罪名。在法律未做修改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等途径,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且以高利贷为经营职业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予以规制。”这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上述情形下,即使相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限制性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诸多资深法官编写的《刑法罪名精释》一书认为,对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逐一加以明确,未予明确的,应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予认定。
第三、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可得知:即使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率超过了上限的,人民法院仍将其作为民间纠纷处理,并未做为犯罪行为处理。
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将违法放贷纳入到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判定,仍然以民事纠纷为主。所以,对于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特别是跟放贷有关的人员就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