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罪犯在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其亲属或者近亲属;
2、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死刑的,应当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进行验证,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确保被执行人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死刑罪犯,防止误杀,并询问罪犯是否有遗言、信件,并做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侮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在法医证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死刑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