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与文职人员制度相适应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规范文职人员级别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级别是文职人员职务、能力、资历和累积贡献的综合体现,是确定文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确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职人员级别管理,遵循统一规范、体现特色、注重效能、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级别管理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工作。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后勤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级别设置
第五条文职人员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1级至25级。
第六条管理岗位各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为:
(一)部级副职:8级至4级;
(二)局级正职:11级至6级;
(三)局级副职:13级至8级;
(四)处级正职:16级至10级;
(五)处级副职:18级至12级;
(六)科级正职:20级至14级;
(七)科级副职:22级至15级;
(八)科员:24级至16级;
(九)办事员:25级至17级。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各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为:
(一)专业技术一级:5级至1级;
(二)专业技术二级:7级至3级;
(三)专业技术三级:9级至5级;
(四)专业技术四级:11级至6级;
(五)专业技术五级:12级至7级;
(六)专业技术六级:13级至8级;
(七)专业技术七级:14级至9级;
(八)专业技术八级:16级至10级;
(九)专业技术九级:18级至12级;
(十)专业技术十级:20级至14级;
(十一)专业技术十一级:22级至15级;
(十二)专业技术十二级:24级至16级;
(十三)专业技术十三级:25级至17级。
第三章
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第八条文职人员级别应当根据其岗位等级、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九条文职人员级别的确定和调整,由有职务任免权限的单位审批,以政治工作部门通知的形式明确。经战区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授权下一级单位审批。
提前晋升文职人员级别的,须经有审批权限的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准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条文职人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后,原级别低于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的,直接晋升到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德才表现优秀、现级别满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提前晋升一个级别:
(一)现级别期间,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现级别期间,带领单位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获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主要领导;
(三)现级别期间,获二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国家设立的其它相应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四)现级别期间,获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及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五)现级别期间,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因公开选拔或者竞聘等原因,文职人员在低于原岗位等级的新岗位任职,原级别高于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调整到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原级别在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的,级别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因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原级别高于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调整到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原级别在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受到处分的文职人员,处分影响期满后方可晋升级别。
第十六条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限,不计入晋升级别的有效年限。
第四章
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级别管理
第十七条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单独设置9个转改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转改特级、转改1级、转改2级、转改3级、转改4级、转改5级、转改6级、转改7级、转改8级。
第十八条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管理岗位各岗位等级对应的转改级别范围为:
(一)部级副职:转改3级、转改2级;
(二)局级正职:转改3级、转改2级;
(三)局级副职:转改4级、转改3级;
(四)处级正职:转改5级、转改4级;
(五)处级副职:转改6级、转改5级;
(六)科级正职:转改6级、转改5级;
(七)科级副职:转改7级、转改6级;
(八)科员:转改8级、转改7级;
(九)办事员:转改8级、转改7级。
第十九条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岗位等级对应的转改级别范围为:
(一)专业技术一级:转改1级、转改特级;
(二)专业技术二级:转改2级、转改1级;
(三)专业技术三级:转改2级、转改1级;
(四)专业技术四级:转改3级、转改2级;
(五)专业技术五级:转改3级、转改2级;
(六)专业技术六级:转改4级、转改3级;
(七)专业技术七级:转改4级、转改3级;
(八)专业技术八级:转改5级、转改4级;
(九)专业技术九级:转改6级、转改5级;
(十)专业技术十级:转改6级、转改5级;
(十一)专业技术十一级:转改7级、转改6级;
(十二)专业技术十二级:转改8级、转改7级;
(十三)专业技术十三级:转改8级、转改7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岗位等级为专业技术七级的文职人员,不得晋升转改3级。
第二十条现役军官依据转改时的军衔,对应套改文职人员转改级别:少将军衔套改为转改2级;大校军衔套改为转改3级;上校军衔套改为转改4级;中校军衔套改为转改5级;少校军衔套改为转改6级;上尉军衔套改为转改7级;中尉军衔套改为转改8级。
第二十一条文职干部依据转改时的文职级别,对应套改文职人员转改级别:文职特级套改为转改特级;文职一级套改为转改1级;文职二级套改为转改2级;文职三级套改为转改3级;文职四级套改为转改4级;文职五级套改为转改5级;文职六级套改为转改6级;文职七级套改为转改7级;文职八级套改为转改8级。
第二十二条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后的级别套改,由有职务任免权限的单位审批,以政治工作部门通知的形式明确。转改级别起算时间,与原军衔(文职级别)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后,转改级别调整的条件情形、审批程序等,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晋升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后,转改级别在新的岗位等级对应的转改级别范围内的,转改级别保持不变;转改4级以上的,不得提前晋升转改级别;晋升转改2级以上的,实行全军统一衡量择优选升,由战区级单位考核推荐,全军干部考评委员会组织评审,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的级别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