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其中关于学生人员落户的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2、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4、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章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