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2017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按60%(3263.3元/月)为月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6316.5元/月)为月缴费基数。
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2017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的,按100%(5438.8元/月)为月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6316.5元/月)为月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