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有批捕的权力,因为在法律当中明确的予以规定,就是我们国家拥有批准逮捕的权利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是人民法院仅仅是一种批准的权力,具体的逮捕的程序,执行的时候还是由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这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