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1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人事档案迁入我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 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近半年(含) 以上完税证明;
外籍人才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需持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2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2013年10月21日) 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我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区范围内相关住房( 租房) 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2、用人单位条件 1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2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
3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享受待遇
我区35周岁以下F类人才享受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 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
其他说明
_( 1 ) 租房补贴可用于租赁杭州地区范围内的住房 。
_( 2 ) 申请人或配偶享受过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不得申请B、C、D、E、F类人才租房补贴。
_( 3 ) 申请租房补贴时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住房不纳入核定范围:1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2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_( 4 ) 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以及出站后留(来)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我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 5 ) 本办法发文前已取得萧山区租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原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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