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办理条件:在本市就业的专科及以上的学员,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已取得市人力社保部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等一般人才。拓展:一、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书。2、书面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3、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或护理人员资质证书。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