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
1、有明确的恶性肿瘤病史资料;
2、提供病理组织学或骨髓细胞形态学或可靠的肿瘤标志确诊报告;
3、近期治疗的指征须有下列之一:
处于肿瘤切除术后五年内或一年内进行了放化疗治疗的;
恶性肿瘤术后五年以上或近一年内未作放化疗者须有最新影像学或病理组织学证明复发、加重及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