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校学生做寒假工是不成立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也可以捍卫自身的权益,因为虽然《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校学生做假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承担假期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去的,是属于短期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会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不会与学生直接签合同,这是学生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赔,劳务派遣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务分包合同雇主是否可以免责
劳务分包合同的雇主不可以免责,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中受伤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雇主赔偿后可以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