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就是税务行政相对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② 按规定设定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
③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④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⑤ 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⑦ 其他义务。如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