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应付款是总房款嘛?

律师回答

律师解答:

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规定,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等八类合同采取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功能是备案存查,经营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即予以备案,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在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系统中供社会查询。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格式合同并不是进行内容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所以并不存在反映中提到的政府部门默许合同某些条文的情况。对已经备案的格式合同经双随机抽查或群众举报、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三、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审查了已备案的温州德信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观澜苑商品房预售合同,查明具体情况如下:该合同第9条第1款第2项称“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而该条第2款又称“本条第1种方式第(2)项中的“累计应付款”是指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根据上述条款,温州德信滨海置业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将“累计应付款”解释等同为总房价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对此我局立即通知温州德信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责令该公司对已备案的观澜苑商品房预售合同问题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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